作者簡介:林洪俊,教授級高級工程師,TUV安全工程師, 中國石油華東設計院副總工程師,高級技術專家。從事石油化工工程設計三十多年,主持設計了多項國內外大型石化工程,編審了國內石油化工行業主要儀表設計規范。
各位好!大家為了罐區安全,不顧個人安全,前來參會,中國罐區何愁不安!我也是懷揣問題,匯報認識,求知問道而來。以下淺見,不一定正確,尤其與您觀點可能不同,敬請諒解。海納百川,兼聽更明。我的觀點是問題可以有爭論,但不可以沒觀點。我們追求安全,但沒有的安全。安全是不堪承受的,也不需要。我們要做的是遵紀守法,優化方案,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即使這樣,也沒有優質方案。有的業主追求底線,有的業主追求臉面,有的業主追求方便。應該通過討論,獲得啟發,弄清真諦,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
油罐是否必須選用兩種原理的液位計?
答:不是必須,是優先選擇,防止共因失效。
例如:原油罐,重質油罐,只適合雷達液位計,不適合伺服液位計、磁致伸縮液位計等接觸式儀表。國外規定也是如此。
但確實曾有文件要求須選用兩種原理的液位計。今后也可能還會冒出不專業的文件有此要求。這都是只管理論,不管實際。但我相信都將被糾正。
希望真正的專家應持科學的態度,不要故意拿這些不科學的條款設法給企業定罪,以此顯示能耐。
液位開關是否合規?是否不準用了,必須選用液位變送器?
答:SH/T 3184-2017 《石油化工罐區自動化系統設計規范》。
結論:液位開關能用。但需根據場合選用。液位開關的技術性能同連續液位計相比,有短處。但在經濟、安裝等方面占優勢。應該因地制宜,把開關、變送器優化組合。
油罐上到底該配幾臺液位計才合規?
答:1、SH/T 3184-2017 《石油化工罐區自動化系統設計規范》
工藝要求:SH/T 3007-2014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2、SH/T 3184-2017 《石油化工罐區自動化系統設計規范》
工藝要求:SH/T 3007-2014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結論:以上是標準要求,底線要求。
根據用途,為了防止誤關誤停,增加可用性,可以增加檢測儀表,組成邏輯判斷。
現在誤停車率比較高,需要高度重視可用性。沒有可用性,工藝設施將失去存在的價值。
我們需要分清哪些是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被迫讓咱干的,哪些是自己愿意干的。
凡是油罐都要設SIS嗎?一、二重大危險源都要設SIS嗎?40號令、20條禁令有要求,油罐都要設SIS,真的嗎?
答:不對,不是都要設SIS,也沒有要求都設SIS。需要具體分析。
問題原因:理論不夠清楚,文件理解不透,名詞分辨不清,受人誤導偏信。
40號令:
20條禁令(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設置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中石化要求:
江蘇要求與中石化基本相同。
SIS邏輯控制單元是否只能用可編程控制器?SIS邏輯控制單元是否只能用各大公司的SIS?
答:GB/T 50770-2013:
SIL1 ,SIS控制器與BPCS能否共用?
答:問題可分為兩層:
1、SIL1,SIS控制器能否與BPCS共用?
根據保護層原理,已經使用了BPCS,還有剩余風險,才增加了SIS保護層。由此可見,新保護層還能繼續用原BPCS嗎?不能用。(詳見GB/T 32857-2016 保護層分析(LOPA)應用指南)
GB/T 50770-2013:
2、SIL1,SIS控制器能否與BPCS使用相同類型的控制系統?
GB/T 50770-2013
GB/T 21109.1-2007 (IEC 61511-1:2003,IDT)
BPCS不執行任何具有被聲明的SIL≥1的儀表安全功能。
BPCS可以達到較低失效率,但這還不是SIS的全部要求。BPCS不是按照IEC61508標準制造的。我們可以IEC61508,但它是我們自愿選擇的,國標等效采用。有規則比無規則好,不能以點概全,我們要的是整體利益大化。
多個罐區單元,可否共用一個SIS控制器?
答:GB/T 50770-2013
工藝裝置按加工過程彼此獨立,或串聯,或并行,開停不同步。不應相互影響,為了滿足可用性、可實施性、可操作性、可維護性等需求,SIS控制器應按裝置獨立設置。
目前的罐區單元不是按加工過程劃分,按品種人為劃分,命名,設計劃分與生產劃分不同,不存在彼此獨立的需求。因此,SIS控制器可多單元共用。一般按區域、按機柜間共用,滿足可靠性、可用性、可實施性、可操作、可維護性、經濟性的需求。
是否可以按照罐區類別,在國內或行業內統一SIL等級?
答:相互間只能參考,不能統一。
不同用戶,規模不同,罐容不同,安全設計相同;
即使相同設計,業主管理方式不同,運維人員人數、頻次等不同,風險則不同,安全需求也就不同。
SIS和BPCS是否可以共用液位計?
答:問題可分為兩層:
1、只有一臺液位計,SIS和DCS共用,是否可以?
根據保護層原理,已經使用了BPCS,還有剩余風險,才增加SIS保護層。還能繼續用原BPCS嗎?簡單說不能,除非證明液位計失效率足夠低,不是失效點,不影響兩個保護層都能各自正常完成應有的安全功能。這種可能性極小。儀表本身的失效率就是需要SIS的原因之一。共用還受制于設計者的設計能力,受制于建設過程程序的影響,受制于運行維護的影響,難以實施。
油罐只有一臺液位計的機會很少,見前面液位計配置數量。
2、有多臺液位計,SIS有獨立的液位計,然后又與BPCS共用了1~2臺液位計,是否可以?
多臺液位計都具有要求的SIL等級。SIS和BPCS都有自己的變送器。保護層已經獨立,滿足了可靠性的要求。為提高可用性,SIS又共用了本供BPCS使用的液位計,利用它做了三取二邏輯(或其它要求的邏輯)。邏輯組合后的測量單元,SIL等級滿足SIS的要求。當共用的變送器故障時,三取二自動降為二取一,一取一。可以共用。
共用方式,宜采用液位計輸出兩路信號,分別去SIS和BPCS。
不應采用先輸入到SIS,再從SIS輸出至BPCS的方式,或相反的方式。這破壞了獨立保護層原則,降低了可靠性。
不建議采用信號分配器將液位計信號一分為二,分別去SIS和BPCS。降低了可靠性。
SIS與BPCS能否共用控制閥?
答:根據保護層原理,已經使用了BPCS,還有剩余風險,才增加SIS保護層。還能繼續用原BPCS嗎?簡單說不能。參見前面液位計共用說明,不再贅述。
SIS聯動關閉/打開非安全功能調節閥,不屬于共用控制閥。
罐區,液位聯鎖,SIS聯鎖罐根閥,DCS控制二道閥,不需要共閥。SIS不需要聯鎖控制二道閥;DCS不需要、不應控制罐根閥。只有DCS、沒有SIS的情況除外,也不存在此問題。
罐區內氣體檢測器設置標準規范要求不一致,怎么辦?
答: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罐區 現場安全監控設備設置規范》AQ3036-2010要求:
2、《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要求:
15.1.9 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 一級石油庫的甲、乙A類液體地上儲罐組……可能發生可燃氣體泄漏和積聚的露天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器;覆土罐組和其它級別石油庫的露天場所可配置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器。
注:一級石油庫,庫容大于10×104m³的油庫。
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T50493-2019
個人認識:按照安監標準AQ3036,檢測器太多。按照油庫標準GB50074,既不滿足AQ3036,也不滿足GB/T50493。個人認為安監標準AQ3036要求過度嚴格。但目前仍然有效。標準的不一致,給企業帶了很多違規風險。處理原則:只能是根據各地要求不同分別對待。
對于要求寬松的地區,只需按照GB/T 50493-2019要求,只把把排水口、閥組作為釋放源,設置氣體檢測器。
對于要求嚴格的地區,建議以目的為導向,兼顧不同要求的實質目的,既達到檢測目的,又節省投資,還能獲得安全部門的認可。排水口、閥組處是必須的檢測點。除此之外,對于大型儲罐,沿油罐底部周圍約隔30米設一臺。對于小型罐,在排水口、閥組的油罐背面設置1臺檢測器。這樣設置至少可以用于輔助溢油檢測,而且增設較少,不至于設置過多,投入過多,而基本無用。對此,在工程設計和安全專篇中需要說清楚。根據以往的案例,這樣設計會得到安全管理部門的認可。
裝車過程中,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后是否需要停止裝車?
答:許多油品裝車發生跑油事故,原因多種。
2016年發生了液化烴裝車區嚴重爆炸傷人事故。
從此開始,我開始實行:
液化烴裝車,可燃氣體報警聯鎖應停止裝車。不商量。
汽油裝車,可燃氣體報警聯鎖宜停止裝車。有商量。
二十多年前看到國外就這樣做。
儲運控制室是否需要抗爆?
答:常見觀點:
與工藝裝置不同,油品儲運單元的控制室不需要抗爆。
與工藝裝置相同,油品儲運單元的控制室也需要抗爆。
以上觀點都是偏頗和的。正確的做法應分成兩種儲運場景,分別對待:
1、獨立油庫
(1)原油庫,汽油庫,航煤庫,柴油庫,重油庫,控制室不需要抗爆。不是VCE爆炸源。
(2)液化烴(LPG)庫,根據儲量計算確定是否需要抗爆。沒能力計算時可以按抗爆處理。
2、石化廠內儲運
同長內其他控制室一樣,根據廠內爆炸力等高圖,控制室位置,確定是否需要抗爆。抗多強的沖擊波。VCE爆炸源不僅僅局限于本單元,而是面對全廠。
來源:儀表圈